一、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
1、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查明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5、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不需要提交)
7、三叠图(原件):应提交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8、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二、采矿权新立
1、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复印件)、分期缴款批复(复印件)或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矿业权出让合同(原件)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复印件)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复印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仅限于外商提出申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仅限于煤炭采矿权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8、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9、三叠图(原件):应提交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12、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13、(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
14、(限于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5、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
16、(仅限于涉及重叠情况)申请人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
三、采矿权延续
1、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提交原采矿权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剩余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属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其他情况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5、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限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
四、采矿权注销
1、非油气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5、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不需要提交)
8、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原件):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土地复垦利用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五、变更扩大矿区范围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复印件)、分期缴款批复(复印件)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矿业权出让合同(原件)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复印件)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办理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9、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 (内蒙古自治区不需要提交)
10、三叠图(原件):应提交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12、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1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
六、变更缩小矿区范围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复印件)、分期缴款批复(复印件)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矿业权出让合同(原件)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复印件)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办理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不需要提交)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七、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复印件)、分期缴款批复(复印件)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矿业权出让合同(原件)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复印件)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办理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八、直接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接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复印件)、分期缴款批复(复印件)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矿业权出让合同(原件)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复印件)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办理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9、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
九、采矿权转让变更
1、非油气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附电子报盘)。
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办理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9、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原件): 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应提交矿山投产满10年证明材料。
10、采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11、(仅限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原件)。
12、(仅限于涉及重叠情况)受让人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
十、采矿权抵押备案
采矿权抵押信息备案公告申请资料
1.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采矿权抵押信息备案公告申请书(原件)。
3. 抵押合同(复印件)。
采矿权解除抵押信息公开申请资料
1.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采矿权解除抵押信息公开申请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