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通常是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诱发的称为自然地质灾害,由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弃土等人类工程引发的称为人为地质灾害。
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是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六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滑坡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在重力等因素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产生以水平方向运动为主的滑移破坏,整体地顺坡向下运动的地质现象。在农村,滑坡也俗称“地滑”、“走山”、“垮山”和“山剥皮”等。
二、崩塌
崩塌是指陡峻斜坡上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等因素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等以竖向为主的运动,并堆积于坡脚的过程与现象。
三、泥石流
泥石流是指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水等)诱发,在沟谷或山坡上形成的一种挟带大量泥沙、石块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四、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在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下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五、地裂缝
地裂缝是指地表岩层、土体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宏观地表破坏现象。
六、地面沉降
地面沉降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在一定区域内,产生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规律的地表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